一、案件背景
原告王先生(化名)受雇于被告张某(化名),驾驶挂靠在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名下的货车。2022年11月9日,王先生在装货后加盖篷布时,因车辆未配备安全防护措施,不慎跌落受伤,诊断为骨盆骨折、右侧肋骨多处骨折。王先生主张某、运输公司及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6960.03元。
二、争议焦点
1、雇佣关系认定:运输公司否认与王先生存在雇佣关系,主张其仅为挂靠单位;
2、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非投保人员工,且部分费用不属于承保范围;
3、过错责任划分:被告主张王先生自身操作不当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律师办案
1. 证据收集与固定
医疗证据:整理原告两次住院治疗的病历、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十级伤残,误工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确保证据链完整。
雇佣关系证明:提交微信支付记录、张某垫付医疗费的凭证,证明原告受雇于张某;通过车辆挂靠协议,证实运输公司为名义车主。
保险条款分析:调取案涉车辆投保的驾乘意外险保单,明确保险范围涵盖“装卸货物、整理篷布”期间的意外事故。
2. 法律论证与策略制定
突破挂靠单位责任: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211条及《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强调挂靠单位(运输公司)作为名义车主,对外需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观点,指出“受害人信赖利益”原则不因原告知晓挂靠关系而免除运输公司的法定责任。
驳斥保险免责抗辩: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赔率”“非承保范围”等抗辩,律师依据《保险法》第17条,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无效。同时,结合保单特别约定,证明原告盖篷布行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过错责任划分:律师主张被告张某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可减轻雇主30%责任。通过《民法典》第1192条,明确双方过错比例(张某70%,原告30%)。
3. 庭审交锋
对抗运输公司:律师当庭出示挂靠协议及车辆登记信息,反驳运输公司“无运行支配权”的主张,强调其作为名义车主对公共安全的法定责任。
击破保险抗辩:律师提交保险条款原文及投保记录,证明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说明,并指出原告受伤情形符合“维护车辆运行”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精准计算赔偿金额:依据202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收入、行业工资标准,逐项核算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确保金额符合司法解释。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
1、张某作为雇主承担70%责任,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保险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需全额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6960.03元;
3、张某维垫付的11600元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
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支持,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五、案例评析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证据扎实:医疗记录、雇佣关系证明、保险条款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精准适用:通过挂靠责任、保险法规则破解被告抗辩;
赔偿计算专业:严格依据统计数据与司法解释,确保金额获法院认可。
律师通过细致的法律分析、高效的庭审应对,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专业代理在复杂责任纠纷中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