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2020年7月,王先生(化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及多项附加医疗险,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额50万元。2024年5月,王先生因急性肾衰竭住院治疗,后确诊为“慢性肾脏病5期”(终末期肾病),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2019年已患“2型糖尿病肾病Ⅴ期”等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王先生与妻子遂委托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保险金51.5万余元。
光法律师团队初步分析认为王先生面临两大不利因素:
案件争议:
律师办案策略:
1、证据挖掘:锁定“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核心优势
2、医学论证:切割投保前疾病与理赔疾病的因果关系
3、法庭对抗:直击保险公司程序漏洞
质问调查义务: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在2019年至2024年间多次收取保费,却未主动核查王先生病史,存在“怠于履行调查义务”的过失。
反驳“因果关系”主张:在庭审中,律师提交医学证据,强调“糖尿病肾病Ⅴ期”与“终末期肾病”虽为同一疾病谱系,但后者是前者发展的新阶段,且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既往病史发展”的情形。
诚信原则反击:援引《保险法》第五条,指控保险公司“先收保费多年,后借故拒赔”,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争取法官情感倾向。
4、精准计算:拆分理赔金额
重疾险:合同约定“终末期肾病”赔付50万元,律师提交2024年透析记录及诊断证明,证明符合条款;
医疗险:根据住院14天(含3天重症监护)及自费金额17588.16元,按合同“90%报销比例”计算住院医疗险赔付15829.34元;
每日津贴:按“10元/天×(14-3)天+20元/天×3天”计算,合计170元;
律师逐项核对票据与条款,确保金额无争议。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
1、保险合同成立已超两年,保险公司解除权消灭,不得拒赔;
2、“终末期肾病”虽与投保前疾病相关,但属于合同成立后的新进展,符合理赔条件;
3、住院医疗费用及每日住院津贴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扣除医保报销后,保险公司应赔付王先生51.01万元,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的经典应用。律师通过以下方式突破不利局面:
法律技术层面:精准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切断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逃避责任的可能;
事实认定层面:将“终末期肾病”定性为合同成立后的新发保险事故,弱化投保前疾病的不利影响;
诚信原则层面:揭露保险公司怠于调查、滥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争取法院对投保人的倾向性保护。
此案胜诉并非偶然,而是通过法律条款、医学证据、合同解释的三维联动,将‘不利病史’转化为‘程序漏洞’,最终在法庭上实现绝地反击。

律师提示:投保人应如实履行健康告知义务,但若保险公司未在两年内行使解除权,即使存在未告知事项,法院亦倾向于保护投保人权益。对于复杂疾病关联性案件,需结合医学诊断与法律条款,方能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