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推荐的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因事故致多处骨折,但因住院时间过长无法完成“三期鉴定”,保险公司对误工期、护理期等多项赔偿提出异议。代理律师通过系统梳理病历、医嘱及地方赔偿标准,有力论证了护理人数、误工天数及各项费用的合理性,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4万余元。当事人对结果十分满意,特意赠送两面锦旗致谢办案团队。本案彰显了在缺乏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凭借专业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仍能实现公正裁判的办案智慧。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2025年6月,陈先生驾驶摩托车与王先生(化名)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先生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损伤。经交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先生先后三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69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肇事车辆虽投保于有某保险公司,但在赔偿协商中,保险公司对“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护理人数、财产损失等多项费用提出异议,拒绝按原告主张金额赔付。
二、办案难点与律师策略
本案的难点在于:“三期”缺乏司法鉴定支持。因陈先生住院时间过长,鉴定机构以“无法出具鉴定报告”为由拒绝受理,导致原告在主张误工、护理、营养费用时缺乏“硬证据”。保险公司据此坚决抗辩,主张应按《人体损伤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的下限天数计算。
面对这一困境,光法办案团队采取了以下策略:
01:以病历与医嘱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
通过对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长期医嘱等医疗文书的系统梳理,突出原告伤情的严重性与治疗的连续性;
针对护理人数争议,重点提取医院医嘱中“留陪二人”的明确记载,并结合出院医嘱的内容,论证2人护理的必要性。
02:结合地域标准与职业特征,争取法院裁量支持
尽管原告为农民,无固定工资流水,律师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主张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工资计算误工费;
通过村委会出具的职业证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强化其“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身份背景,争取法院对误工标准的认同。
03:情理法并重,突出个案特殊性
在代理意见中强调:原告虽未做三期鉴定,但实际住院69天、医嘱明确、伤情复杂,若机械套用规范下限,将严重背离实际恢复需求;
针对保险公司“修理费过高”的质疑,提供维修清单、发票、微信支付凭证等完整证据,证明损失真实发生。
三、法院裁判与典型意义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主要观点:
支持营养费按实际住院69天计算;
误工费酌定120天,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
护理费支持2人护理,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交通费、财产损失均按实认定。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先生54899.42元,最大限度保障了原告权益。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缺乏三期鉴定的情况下,通过系统整合病历、医嘱、地域标准与职业证明,仍可争取法院对“三期”及护理人数的支持,体现了律师在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能力。
四、当事人致谢送锦旗
案件结束后,陈先生对办案结果十分满意,特意定制两面锦旗送至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锦旗背后,不仅是当事人对赔偿结果的认可,更是对律师在困境中坚持专业、在细节中追求正义的充分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