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业三者险保单中的“间接损失免赔”条款如同一堵高墙,横亘在事故受害者与应有赔偿之间时,责任的边界应当如何界定?这不仅关乎个案公平,更触及格式条款解释的司法尺度。本文所述案件,即是在保险公司明确拒赔营运损失、鉴定费等所谓“间接损失”的强硬立场下,代理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成功击穿免责条款壁垒,为当事人挽回全部核心损失的经典一役。
案情切入:全责事故后的赔偿僵局
2025年4月,被保险人王先生(化名)驾驶重型货车与李先生(化名)驾驶的营运出租车发生追尾。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迅速赔付了车辆的直接维修费用,但对于出租车司机李先生提出的车辆停运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及车辆管理费等索赔项目,保险公司均以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范围内的“间接损失”为由,坚决予以拒赔。李先生遂将王先生、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金额达数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保险公司主张的“间接损失免赔”条款,能否成为其免除赔偿停运损失及鉴定费的绝对盾牌?
办案历程:抽丝剥茧的策略突围
接受被告王先生的委托后,律师团队研判认为,本案的核心并非事实之争,而是法律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之争。保险公司手握格式合同条款,看似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诉讼策略必须层层递进,从多个维度瓦解对方的抗辩基础。
第一重突破:锁定“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
承办律师首先将矛头直指免责条款的生效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庭审中,律师严正指出并质证:保险公司仅能证明其将载有免责条款的保单送达给了投保人,但完全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就“间接损失”的范围、具体指向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过任何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解释与提醒。这种“只送达,不说明”的做法,远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明确说明”标准。此观点为法庭后续否定该免责条款的效力埋下了关键伏笔。
第二重突破:夯实损失数额的无可辩驳性
针对停运损失的具体金额,并未被动反驳,而是引导法庭关注原告证据的充分性与合法性。原告方提交的由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书》,程序合法、机构资质完备,确证日停运损失为185元;其提供的维修厂盖章出具的《证明》及详细结算清单,清晰载明了64天的必要维修期。律师强调,被告方虽对维修天数过长持有异议,但未能举出任何反证证明该期间不合理。在证据规则的刚性约束下,法庭最终全额认定了11,840元的停运损失。
第三重突破:厘清鉴定费的法律属性
对于争议最大的3,000元鉴定费,保险公司同样将其归入“间接损失”企图免责。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进行精准反击:“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律师向法庭阐明,该笔鉴定费是确定保险事故损失程度(即停运损失这一保险标的)所直接发生、不可或缺的必要费用,其性质属于为处理保险事故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担,根本不属于可免赔的“间接损失”范畴。这一法理辨析,清晰地将鉴定费从争议地带剥离出来。
第四重突破:辨析责任主体,明确赔偿顺位
在责任承担上,律师清晰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法庭阐明法定的赔偿顺序: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仍有不足的才由侵权人承担。本案损失总额未超出保险限额,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承担。此论述不仅明确了我方当事人王先生无需在保险限额外承担个人责任,也固化了保险公司作为第一赔付主体的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否定免责条款效力: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间接损失免赔”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产生效力。
支持全部核心诉请:判决支持了全部停运损失11,840元及鉴定费3,000元,合计14,840元。
明确赔偿顺序:判令该笔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付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剩余的12,840元。
典型意义
对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审慎:判决重申了司法机关对保险人免责条款审查的严格立场,强调“明确说明义务”必须是实质性的、确保投保人理解的说明,而非形式上的条款送达。这为类似纠纷中挑战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提供了成功范例。
界定损失性质的清晰尺度:明确将“为确定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鉴定费”界定为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而非可免赔的间接损失,统一了此类费用的裁判标准。
结语:专业价值的胜利
案件胜诉后,当事人专程送来锦旗,上书“人民的好律师,正义的守护者”。这面锦旗,不仅是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更是对我们在不利局面下精准识别法律争点、构建严密诉讼策略的专业能力的由衷认可。
本案启示我们,面对强势的保险公司和复杂的格式合同,律师的价值绝非简单的程序代理。它体现在对法条的深刻理解、对证据规则的娴熟运用、对诉讼策略的全局谋划,最终在于以专业的智慧和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凿开通往公正的路径。这份判决,不仅是一份赔偿,更是一次对保险行业合规经营、诚信履约的司法鞭策,彰显了法律在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中的强大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