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8日,赵女士驾驶小轿车,沿南阳市麒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某单位门口时,与自南向北驾驶电动车横过道路的王先生相撞,造成王先生受伤。交警部门经简易程序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28天。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先生面部斑痕及腰椎压缩性骨折两项均鉴定为十级伤残。对误工期鉴定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经查,赵女士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赵女士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75568.76元(赔偿项目为医疗费19560.73元、护理费8260.93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误工费27200元、残疾赔偿金84664.1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009.25元、交通费600元、车损2870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8000 元。)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明。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过高,对鉴定结果及部分赔偿项目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构成侵权,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予以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被告赵女士作为机动车一方,酌定承担60%的责任,原告王先生承担 40%的责任。由于赵女士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60%的比例承担。
原告的损失有下列项目:
(1)医疗费,共支出 19560.73 元,予以认定;
(2)营养费,经鉴定营养期60日,每日20元,共计12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住院28天,每日50元,共计1400元;
(4)误工费,经鉴定误工期120日,原告从事物流行业,提供了收入明细,平均月工资为5825元,予以认定,费用为27200元;
(5)护理费,经鉴定护理期60日,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8260.93元;
(6)残疾赔偿金,两处10级伤残,根据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38483.7*0.11*20=84664.1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并入残疾赔偿金,共有3名被扶养人,上述合计106673.39元;
(7)残疾辅助器具,168元,根据伤情,为必要支出,予以认定;
(8)交通费,住院28天,酌情按每天20元计算,费用为560元;
(9)鉴定费,1300元,予以认定;
(10)拖车费,因事故发生拖车费100元,予以认定;
(11)财产损失,原告电动车在事故中受损,考虑电动车实际情况,酌情支持1000元;
(12)精神抚慰金,原告伤情较重,构成2处10级伤残,酌情费用为8000元,优先在交强险中支付。
上述费用合计175423.05元。其中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2160.73元,财产损失1000元,其余费用152262.32元,首先由交强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171262.32元,剩余4160.73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60%的比例承担2496.44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171262.32元;
二、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支付原告2496.44 元。
案件至此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