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分类
刑事案件中主要是两种类型案件,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包括:1、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犯罪。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罪,重婚罪和拒绝抚养罪等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1)侦查阶段: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这也是我们通常说的37天内批捕。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
3、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件会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侦查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一般案件公安机关侦查2个月就会移送检察院,申请延长的手续比较繁琐)
4、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退回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
(3)审判阶段
1、一审法院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内)。
2、在宣判后10日内,被告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注: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请求后5 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3、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4、对于被告被判处死刑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5、死刑复核后向一审人民法院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6、一审人民法院自接到死刑执行命令之日起7日内执行死刑。
上述所有时间不包含各机构之间案卷流转的时间。
三、律师每阶段的工作内容
(1)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它法定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委托,可以: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向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并会见嫌疑人(疫情期间需要预约和核酸检测);
3、会见时了解犯罪的基本事实并提出律师的解释与建议;
4、审查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手续是否完备,如不完备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交涉;
5、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有无受到侵犯,如存在违法情况,向有关单位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6、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为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委托人或家属的要求下可以协助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7、经了解嫌疑人罪名及相关事实后,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嫌疑人委托,代理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
8、经了解认为侦查人员存在侵犯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它合法权益的,接受委托,代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2)审查起诉阶段
自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接受委托,可以:
1、(阅卷)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资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2、(会见),审核有关指控与嫌疑人陈述的矛盾、疑点,确定辩护的初步方向;保留有关的会见与通信记录以备查。
3、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此前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4、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影响罪名及量刑)。
5、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要求申诉的,代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审判阶段
在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后,接受委托:
1、审查管辖,如发现本案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或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者移送。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发现检察机关移送不全,申请法院通知检察院移送。
3、会见被告人。事先准备好提纲,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以确定辩护方向以及调查证据的方向。如案情需要,要考虑多次会见,直至充分明了被告人意图,案件事实。
4、调查和收集证据。在审判阶段律师可自行决定调查证据。如遇证人不同意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作证。
5、及时将有关搜集的证据向法院提交,并予以说明。
四、出庭准备。
制作出席材料清单,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出庭作证情况。如有未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1、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情况,协助被告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2、参与法庭审理。对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份证据仔细审核,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驳斥理由或意见。举出收集的证据。根据案件情况,建议法庭对有关证据不予采信。或者申请法庭延期审理。根据法庭调查的综合情况,展开与公诉人的辩论。对于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提出建议或异议。
3、休庭后工作。与法庭办理有关证据交接手续,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向法院报送。判决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判决结果的意见。
五、担任自诉案件律师
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自诉人代理人,可以:
1、收集相关指控证据。
2、提请有关司法鉴定。
3、制作刑事自诉状。
4、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计算有关的起诉数额。
5、提出刑事自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引发审判程序。
6、出庭支持起诉担任自诉人代理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当庭提出控诉。
7、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
8、接受委托人的要求,与被告人进行调解。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六、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代理人,可以:
1、制作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向进入公诉程序的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3、对于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建议及代理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5、建议或协助委托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
6、代理委托人出庭,提出诉请,与对方展开辩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征得委托人同意与对方进行调解。
7、对于委托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协助其提出上诉。
8、担任二审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与一审相同。
担任刑事控告程序的代理人
七、对于被害人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接受委托,可以:
1、搜集相关证据及证据线索。
2、整理相关控告材料。
3、对委托人的控告方法进行指导。
4、与有关司法机关进行联系,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