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基本案情:2022年4月的某一天下午,蔡某驾驶豫重型罐式货车沿路行使至某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和张某均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赵某通过蔡某的哥哥向张某的家属支付3万元丧葬费,并出具了一份收条。
后张某家属起诉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43万余元。
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家属支付赔偿款35万余元(该笔款项包含丧葬费用),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履行完毕。
但是张某家属在收到该笔费用后并未返还赵某垫付的3万元丧葬费。并称由于赵某不配合导致没有及时领取到赔偿款,因此产生了其他损失。只有赵某把这部分费用承担了,才同意退还3万元。
无奈,赵某便委托我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退还自己已垫付款的3万元。
PART.2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蔡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2022)豫1303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包括丧葬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作为车主在保险足额赔偿后不需要承担赔偿义务,且保险公司赔付款中已经包含丧葬费,故原告赵某出资垫付的丧葬费3万元,被告取得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
被告辩称原告需支付其在殡仪馆的花费、误工费等损失后才愿意退还该3万元,因殡仪馆花费系包含在丧葬费中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完毕,且被告主张的误工费非交通事故中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故对被告这一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垫付款30000元。
此案用时不到2个月便圆满结案,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