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赵小军(化名)与王美丽(化名)于2017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都是再婚。赵小军十分珍惜这段婚姻,对王美丽毫无保留,工作收入也都交由她保管。双方婚前都在一个村居住,结婚后双方在王美丽处居住,并扩建了猪舍、粮库、车库等设施场地。双方没有共同子女,两人婚前各自生育的有子女。
2022年7月,因为孩子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王美丽叫来其哥,扇了赵小军的耳光并将其踹倒。随后赵小军腰部一直不适,后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行动极为不便。但赵小军还想和王美丽继续过日子,就暂未追究责任。然而他的宽容却并未换来妻子的改变。
在2022年9月前后,赵小军因腰部的伤情先后在方城和南阳住院治疗,然而王美丽管着家里的钱却拒绝给赵小军看病治疗使用,对医院里需要照顾的赵小军也不管不顾。更过分的是在赵小军住院期间,还改掉家中监控密码,趁机将家中饲养的几十头猪陆续变卖。随后王美丽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赵小军因病情未到庭而缺席,法院于作出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但在法院判决后,两人无任何好转。现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夫妻关系已经毫无意义。故赵小军便委托我所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的子女各自抚养。
经查,双方的主要财产包括如下:
1、夫妻共有房产一处
2、赵小军在王美丽的儿子购买房子时,曾支付定金2万元。
3、猪舍、粮库、车棚、井、吃水设施。
4、夫妻共同购置的登记在赵小军名下的小汽车一辆。
5、王美丽私自将夫妻二人共同饲养的猪仔出售,共得2万余元。
对方辩称:同意离婚,但赵小军的表述与事实不符。称赵小军经常对其殴打、辱骂,对自己造成了极大伤害,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此外,赵小军还欠自己的女儿10万元债务。
法院认为:
关于二人离婚问题
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自愿结合多年,曾有一定感情基础,但是婚后双方矛盾重重,自第一次被告起诉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现原告起诉离婚可以看出双方并未和好。种种缘由已经充分说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已经难以为继,勉强维持的婚姻并不会带来更多的益处,反而会使矛盾更加尖锐,对整个家庭的成员都是一种伤害,这种不幸的婚姻令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应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
关于二人婚前各自生育的子女
原告婚前的子女中现有一女未成年,被告婚前的子女中现有两个孩子未成年,考虑到双方均系再婚家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抚养孩子已付出相关经济及生活照顾,现原告诉请各自抚养各自子女并各自承担抚养费,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二人要求分割房产问题
经查明,案涉房产系分期购买,现尚有剩余房贷没有付清,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房贷由原告每月还款,且庭审后原告明确表示愿意要房产,故关于房产分割问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各方的投入,以及原告在被告儿子购买另一套房屋时有定金支付情况和双方婚后对家庭收入的分配情况等,法院认为原被告共有的该处房产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4万元的金钱补偿为宜。
关于猪舍、粮库等归属问题
关于夫妻双方共同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猪舍、粮库、车棚、井、吃水设施等,结合庭审查明情况,该部分财产应归被告所有,由向原告支付补偿费用1.5万元。
关于小汽车归属问题
对于夫妻共同购置的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小汽车,结合庭审查明情况,该车辆应归原告赵小军所有,并向被告支付补偿款4000元。
关于转移财产问题
关于原告称被告私自卖猪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依法分割该卖猪款的请求,被告陈述该款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生病住院开支使用,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将卖猪款用于给孩子看牙及自己住院开销,因该款项支出时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款虽系被告擅自卖猪所得,但最终用于给孩子的治疗及生活看病开支,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开支,对原告请求分割该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10万债务问题
关于被告辩称欠其女儿10万元债务问题,未提供具体借条及其他佐证材料,且原告不予认可,称该款用于被告女儿自己上大学的生活学习使用,无法认定上述债务的真实性、亦无法认定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告与其前妻所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与其前夫所生的女儿由被告养,抚养费自理。
三、夫妻共有的房子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补偿款14万元。
四、夫妻共有的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小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补偿款4000元。
五、原、被告共同财产中的猪舍、粮库、车棚、井、吃水设施等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