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2年5月的一天,17岁的马小明(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某小学处,与横过机动车道的王大爷相撞。事故发生后,马小明驾车逃逸,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小明承担全部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大爷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将马小明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02为了支持主张,特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王大爷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身份信息。
2、事故认定书;用于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责任划分。
3、马小明及其父母的户籍信息;用于证明其身份信息。
4、医院诊断证、出院证、病历、住院总清单、总发票、 门诊发票等各项票据;用于证明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的治疗和花费情况。
5、王大爷的误工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用于证明误工费用按照实际误工计算。
6、护理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护理人的身份信息。
7、鉴定所出具的司法评估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用于证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二次取出内固定费用以及此次鉴定所需的鉴定费用。
03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1.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马小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未分道通行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据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划分明确,予以采纳。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
2.被告马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过错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也即其父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
1.医疗费,原告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门诊费元,出院后复查费用,均属于实际损失,且原告提交了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医嘱单、检查报告单等予以证实,依法予以支持。
2.营养费,参照鉴定机构营养期90天的鉴定意见,每天按照20元计算,为18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0天,每天按照50元计算,为1000元。
4.后续治疗费,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可待内固定物取出后另行主张,本案不做处理。
5.辅助器具费,原告住院期间外购“高分子夹板”支出560元,符合原告伤情需要,且有出院证中出院医嘱记载予以证实,予以支持。
6.误工费,原告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了其系村保洁员以及月收入600元的事实,且有经办人签名及联系方式,故对其误工费予以支持,参照鉴定机构误工期180天的鉴定意见,为600元/月×6个月=3600元。
7.护理费,参照出院证出院医嘱中“住院期间陪护2人”的记载及鉴定机构护理期90天的鉴定意见,护理费为15145.04元。
8.交通费,原告住院20天,每天按照20元计算,为400元。
9.鉴定费1200元,系原告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支出,予以支持。
上述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55606.94元,应当由马小明的父母予以赔偿。
04综上,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55606.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