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01工资、奖金02生产、经营的收益03知识产权的收益0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0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违法行为,不是善意的第三人。且赠与情人的房产及生活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擅自决定,所以应当全部返还。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温情提示
赠予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接受赠予人应该查明赠予财产是否属于共有情况,如未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而接受赠予,最终导致行为无效。而未经财产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财产共有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所有权,主张处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