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推送的案例为我所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刘女士的诉求是离婚,且由于自身患有疾病,且无稳定的工作,为了孩子考虑,希望抚养权归男方,自己适当地承担一部分抚养费。但是一直以来,男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诉前数次调解无果,便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归男方。此案从接受委托到结案仅用时两个多月,当事人非常满意,特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基本案情:刘女士与王先生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婚后购买了一辆小客车,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刘女士。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且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王先生未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始终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都是一种折磨,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且领取结婚证,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抚养权的确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且八周岁以上子女愿跟随一方生活的,应考虑其意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一直随被告方生活,从有利于照料子女生活、学习及健康成长等因素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为宜。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自己无固定工作,平日打零工,月收入在2000元左右。因此,参考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共同认可该车辆现价值为70000元,该车辆尚有27000元贷款未还。考虑到被告主张且原被告均同意该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故法院确认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车辆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21500元。
关于婚前个人财产问题。被告主张其婚前购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空调一台、创电视机一台、床一张、电视柜一个、沙发一套、衣柜一个、鞋柜一个、茶几一个,上述财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原告在庭审中认可上述财产系被告婚前购买,故法院确认上述财产应属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被告主张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的68200元要求返还的问题。法院认为,上述转款发生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原告辩称上述款项已用于购买案涉车辆及生活消费支出,且根据原告提供的案涉车辆的行驶证显示案涉车辆的购买时间在上述转款期间内,同时,被告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款项现仍然存在,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由被告父母支付的孩子开销共计6777.5 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未承担抚养义务,且原告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也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
二、原告和被告的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
三、小客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车辆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向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21500元。
四、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洗衣机、冰箱、空调、电视等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