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水马龙的道路上突然蹿出一只狗
若因为行车时避让动物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这时候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经过
2012年4月24日
邓州村民魏某驾驶陈某所有的小型客车
行至一十字路口处
撞到横穿道路的一条狗
狗随即窜至路东边
与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
致使三轮车翻倒
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
后陈某将刘某 崔某送至医院治疗
并为二人垫付医疗费用5820元
刘某住院治疗15天 崔某住院治疗71天
另查明 上述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后因各方未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
刘某和崔某将保险公司及魏某 陈某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
共计3.10177万元
(含陈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
(配图与案例无关)
裁判理由
邓州市法院认为
魏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横穿道路的狗相撞
狗又与对向行驶的刘某相撞造成三轮车翻倒
驾驶人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的事故
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刘某 崔某因该交通事故遭受的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等
五项损失合计3.20884万元
陈某的小型客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
刘某 崔某要求赔偿的损失3.10177万(含陈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
未超出合理范围
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刘某、崔某保险赔偿金25197.7元,支付陈庆某垫付医疗费5820元。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魏某驾驶车辆与狗相撞,所撞的狗在惊吓之中,慌不择路又撞上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并造成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翻倒,致刘某、崔某受伤,所以刘某、崔某的受伤与肇事车辆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评析
从民事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上看
本案应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通常情况下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具备四个要件
具有危害行为
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
产生损害结果
危害行为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否则构不成侵权民事责任
本案中 魏某驾驶的肇事车辆
虽未直接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但魏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一条狗
开启了一个危险源
该危险源又致刘某驾驶的车辆翻倒
刘某 崔某的受伤与魏某驾驶的车辆
开启的危险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魏某驾驶的车辆
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动物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看
从动物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看,保险公司亦应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魏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了狗,导致狗在受到惊吓的情况下,又撞到了被害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并最终酿成事故。可见,致使狗造成他人伤害是由魏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的行为过错造成的,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为所投保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规定,车辆驾驶员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间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按份责任。
至于保险公司上诉称,原告应向狗的主人索赔。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是否向狗的主人主张权利是被害人的一项诉讼选择权,即便向狗主人主张了赔偿权利,狗的主人也可以通过该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追偿。
特别注意
特别指出的是,当无主狗或流浪狗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因无法确定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且动物不是法律上的主体而不具有侵权法上的可非难性,则应作为单方事故处理,此时交警部门可出具事故证明。
近年来
经常有新闻报道司机在城市道路
甚至高速公路上避让动物
而引发情况严重的交通事故
但这些事故的处理方式
不会因诱因的不同而发生改变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温馨提示大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律师参与事故的解决
看是否存在因为第三方管理不当
导致动物出现在道路上
或可以追究第三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