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
在开庭审理前,书记员会确认案件当事人是否均已经到庭,随后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包括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part.2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在庭审期间违反法庭纪律,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rt.3
核实完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后,当事人如果觉得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同时说明理由。
part.4
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包括原告所诉内容是否属实及相关理由。
原告举证:出示准备好的证据目录和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庭审结束后,法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还证据原件。
被告质证: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角度,对原告的证据一一作出回应。被告可以在庭审前准备好书面质证意见,以防庭审时手忙脚乱。
如果被告也有证据需要提交,将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注意:原被告要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若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适当延长。逾期提供证据的,提供方要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
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依次发表辩论意见,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适用法律进行辩论,避免使用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最后陈述:原被告双方可以陈述自己对本案的最后意见。
part.5
法庭调解:法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向,如果双方均同意调解,法官就会主持当庭调解或者庭后调解。
宣判:调解不成功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官会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或者择期宣判。宣判后注意查收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
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