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黄某与赵某、李某夫妻是邻里朋友关系。2017年8月14日,赵某因急需资金向黄某借款,黄某便将4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赵某。同日赵某出具了借据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五厘,每月15日为付息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然而从2020年4月15日开始,赵某便不再支付利息了。约定还款日也未偿还借款本金,黄某多次催要,对方一再推诿。故委托我所起诉赵某。
办案经过: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赵某从黄某处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和经营,且李某知晓也认可借款并愿意偿还,故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黄某的合法权益,特将二人诉至法院。
为支持其诉请,提供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借据和银行交易流水凭证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
2、银行流水,证明被告按期归还利息;
3、婚姻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视频,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李某对借款知情,并承诺还款,李某承认其与赵某共同经营公司,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4、某实业有限公司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注销时清算人也是李某,证明双方共同经营公司;
5、申请调查令调取赵某名下银行流,证明在赵某收到本案借款后向李某陆续转账两百多万元,而李某向赵某转账仅5万元,有明显转移财产的行为,且根据转账的次数和时间可以看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本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方辩称:钱是赵某一人所借,李某完全不知情,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借款利息过高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息,诉讼请求也要求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合同和收据,原告交付了借款,完成了出借义务,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且有效,被告赵某拒不偿还借款本息,实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五厘,未超过法定利率,原告诉请2020年4月15日至本息付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6.2%(2020年3月20日LPR一年期为4.05%),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关于利息部分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二被告均辩称被告李某不知情,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事后知道该笔借款(原告提供的微信和视频聊天);二被告在案涉借款发生时共同经营公司;案涉借款发生后被告赵某向被告李某转账2273086.1元,被告李某向被告赵某转账50000元,被告李某不能对上述2273086.1元作出合理说明;且二被告的辩称没有证据证实,综上,对二被告该辩称,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李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律师再次成功地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