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2023年2月20日13时05分许,刘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某村路段时,与不满两岁正在骑行滑板车的小明(化名)发生碰撞,造成小明受伤、滑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同责。
②事故发生后,小明随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期间,小明的家人正巧碰见我所顾问专员免费发送普法书籍。考虑到自己对于打官司一窍不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了解一番后,便决定将自己的案件交由我所代理。
③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的三者险。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且本次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随后,办案律师便开始收集各项证据材料。待小明的伤情稳定后,在我所法医专员的陪同下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九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紧接着便开始计算项目赔偿表。
④待一切准备就绪,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小明因此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⑤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被告刘某驾驶货车与原告骑行的滑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法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保险公司肇事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因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被告刘某的责任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60%。
⑥法院依法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本次诉讼的合理损失确认如下:
一、医疗费用损失:
1、医疗费23092.3元;
2、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原告所需营养期为60日,按照每天20元标准,营养费计算为60天×20元/天=12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每天50元标准,原告住院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15天×50元/天=750元。
以上合计25042.3元。
二、伤残损失:
1、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原告所需护理期为6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天数1人护理,护理费计算为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1642 元/年÷365天/年×(15天×2人+45天×1人)=8556.58元;
2、残疾赔偿金,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计算为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34.5元/年×20年×20%=160938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致其精神损害,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4、交通费360元;
5、鉴定费1300元。
以上合计177154.58元。
⑦原告以上损失中的医疗费损失共计25042.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8000元。原告的伤残损失共计177154.5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180000元内予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为7042.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三者险100万元限额内赔偿60%,即赔偿4225.38元。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共计 199379.96 元。
在办案律师的争取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本次诉讼损失共计199379.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