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私教课程退费,将健身公司告上法庭
2019年4月6日,吴某某与东营市某健身公司签订《私教课程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私教课起止日期自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10月5日,私教课程单价为270/260/380元,课程费20000元;私教课程一经购买,不予退款。协议签订后,吴某某支付20000元私教费并获赠2000元。吴某某于2019年至2021年接受私教培训,共消费8960元,尚余预付款11040元(不含获赠2000元)。
吴某某认为,受该健身公司更换私教以及吴某某搬家等原因,致使私教课未如期完成,故诉请解除协议,要求该健身公司退还私教费13040元。健身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法院:被告虽不存在违约行为,但是否退款还应考虑债务的具体性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约定了消费者一经购买课程即不得退款,根据该约定,即便提供服务者存在违约行为或消费者对私教课程不满意,也无法退款,上述约定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六条规定认定无效。同时,吴某某虽主张该健身公司存在频繁更换私教教练已构成违约,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从协议约定来看,吴某某也未指定具体的私教教练,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健身公司在履行案涉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
健身公司虽不存在违约行为,吴某某也没有解除协议的正当理由,但并不表明该健身公司不应退款,还应考虑债务的具体性质加以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合同僵局的处理原则,即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导致的损失,本案中,私教课程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不宜适用强制履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吴某某可以请求终止协议的履行。
关于退还费用数额问题,鉴于该健身公司在案涉协议履行中并无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协议价款、服务期限以及该健身公司应支付成本、可以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从公平原则以及诚信原则角度出发,酌定该健身公司退还费用比例以60%为宜。同时,考虑到健身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其赠送的2000元不应作为基数考虑。
据此,一审判决: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东营某健身公司于2019年4月6日签订的《私教课程服务协议》终止;二、被告东营某健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某费用6624元;三、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如果健身机构不存在违约情形,消费者自己不愿意继续健身?钱能退吗?
办健身卡,买私教课,这都是口语化的说法,办健身卡是和健身房建立的健身服务合同,买私教课则是继续跟健身房建立的增值服务的合同,两者在民法典合同编的角度都是服务合同的范畴。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所谓双务指的就是健身房提供健身场地让消费者进行付费体育锻炼,并由健身房指派教练给消费者提供专业健身指导的服务。
退费就涉及到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终了的制度,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消灭。在恰当的时间节点依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利于及时止损,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要如何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如果私教服务合同是因消费者个人原因导致解除,对于剩余课程费用的返还,需酌情考虑双方过错及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尤其是在确定可得利益时,要扣除相应履约成本,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从公平和诚信原则角度综合考量,在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依法保护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顾此失彼,倾斜保护。
如果双方缔结的合同中有“自付款日起,课程费用不予退款”,消费者也确实在合同上签字了,那这钱还能退吗?
关于“除非发生国家规定本公司应予退款的情形,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款”的规定,属于无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明确,“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健身房关于“除非发生国家规定本公司应予退款的情形,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款”的规定,属于典型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属于无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