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职员驾驶自己的汽车为公司办事的情况很是常见了,即通常所说的“私车公用”。那么,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赔偿呢?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小王是某公司的员工
公司要他去外地办一件公事
但是公车在维修
小王提出开自己的车去
费用公司报销
但是在途中
小王接了个电话
不料撞上了前方骑电动车的张某
导致张某骨折受伤,电动车严重损坏
张某要求小王赔偿自己的损失
小王却称自己在为公司办事
而且自己的车辆也有破损
赔偿款应该由公司出
而公司认为小王是由于自己过失出的事故
他自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外出是为了办公,处于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其受益人是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私车公用”者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小王在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最终引发交通事故。由于自身存在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向小王追偿。
通过本文简要地介绍
相信大家现在对私车公用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属与承担
与一般的责任承担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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