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3日,小王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小美,小美自述已经离婚,双方协商后续结婚事宜。
2022年7月16日,小王与小美签订《彩礼及婚姻协议书》,就彩礼数额及婚姻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小王支付小美彩礼70000元,婚后小美应本分与男方共同生活,如有违反男方有权收回所有彩礼。此后应小美要求,小王追加支付彩礼20000元,共计支付彩礼90000元。
2022年7月20日,小王与小美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工作人员告知小美还处于再婚状态,无法领取结婚证。后小王多次向小美追要彩礼无果,便委托我所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自己已支付的9万元彩礼。
经查,小美在2013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七次与他人缔结婚姻、办理结婚登记,并先后在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或在当地法院调解离婚。
为支持其诉请,特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银行流水记录、彩礼及婚姻协议书、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2022年7月16日小王向小美支付彩礼款现金70000元,后续又支付彩礼现金20000元,共计支付彩礼款90000元,经多次追要返还,小美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的事实;
2、小美婚姻登记信息查询表及其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小美频繁与他人缔结、解除婚姻关系,在与小王交往期间,以与小王结婚为由隐瞒自身在婚的情况,索要彩礼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的90000元彩礼款,有银行流水、《彩礼及婚姻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风俗习惯给付被告彩礼,意在建立婚姻关系,但原、被告因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等事由仅短暂生活了数日,结合上述情况,为引领正确的价值观、反对婚嫁陋习,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0000元彩礼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90000元。随后在执行阶段更是全力协助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成功地为当事人拿回了90000款项。
案件至此得以圆满解决,当事人非常满意,特送来三面锦旗以表对我所办案团队的认可与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