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9岁的小王(化名)与同岁的小李(化名),经朋友介绍找了一份工作,主要负责通过网络以招聘日结兼职的方式,面向社会大量招聘银行卡卡主。然后将所招聘的卡主推荐给车队,由车队车手对接卡主。然而,涉世未深的小王、小李并不清楚自己已误入歧途——经他们手的卡主账户是用来收取诈骗资金或网络赌博赌资的。当小王、小李接到警方的传唤时,内心十分惶恐。他们不知道自己怎么就稀里糊涂的违法犯罪了,便委托我所为自己辩护。
公诉机关认为:小王、小李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为转移赃款,寻找卡主提供合适的银行卡,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所办案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小王、小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二人的行为明显是受到他人的指挥与安排,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2、小王、小李在接到警方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和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两人的文化程度较低,生活,生存能力较底,是处于生存的需要,更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才误入歧途,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经历了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后,已经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危害性,已经深刻悔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无再犯可能性,可酌定从轻。
4、小王、小李已经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希望用缴纳罚金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的罪过,证实自己悔罪的真实性。
5、两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小王、小李并不是一个十恶不赦无法挽救的犯罪分子,在经历本案后,有着强烈的悔罪之心和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考虑到二人初衷只是为了生计,有悔罪、认罪的良好态度和实际表现,希望法庭能给二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报警材料、证人证言、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小李明知是犯罪所得,为转移赃款,寻找卡主提供合适的银行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二人均是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均退缴了违法所得及缴纳了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判处小王、小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是不用坐牢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和法院的规定,则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