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驾驶轿车超车时,与对向驾驶小客车的小王相撞,致小王及其妻女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全责。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王便委托我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方认为,小李的侵权行为使小王及其家人的身体遭受严重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小王的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我方要求的损失过高,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过长。我方认为医嘱显示一年不能干重活,主张的费用完成合理,并提供了工资流水明细表、单位证明、微信交易凭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最终当事人拿到了满意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