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推送的是我所代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随后闪婚闪离。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对方不同意。委托我所后,律师成功助当事人拿回了90%的彩礼以及购买的金首饰。
2023年12月28日,小王、小美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过了20天便订了婚。订婚时,小王以现金方式向小美交付66000元以及价值44700元的三金首饰作为订婚礼金。又过了一个月,在媒人的见证下,支付送好礼金80000元。双方于2024年2月21日举办婚礼,婚礼当天又支付各种礼金19700元。
小王系单亲家庭,家庭贫穷,知道自身条件,才选择与带有孩子的小美结婚,以为双方能好好生活,却事与愿违。婚礼后,小美拒绝同房,独自租房居住,且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小王为了与小美缔结婚姻,向多个亲友借款用于支付各种礼金,为此已负债累累。而小美没有缔结婚姻的诚意,只是利用结婚来索取大额财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王便委托我所,一纸诉状将小美告上法庭,请求返各项礼金款项165700元及购买的黄金首饰。
为支持其请求,特提供如下证据:
1、商品质量保证卡复印件,证明三金首饰的名称、数量价格;
2、银行流水、借款清单、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流水证明复印件,证明小王为结婚多次借款共计180000元、多次取现,以现金方式支付彩礼,家庭经济困难;
3、证人证言,证明交付现金彩礼、三金的情况、数量、数额;
4、村委证明、小王父亲病例复印件,证明其父患病,需经常住院治疗,家庭困难;
5、光盘一张(订婚视频及视频截图),证明订婚时支付彩礼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其所谓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结婚,原告支付被告的66000元和送好时给付被告的80000元,共计146000元,系双方为缔结婚约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法院予以认定。原告给被告购买的首饰,因系为缔结婚约给被告购买的贵重物品,应视为彩礼。 原告给被告及家人的红包及回门礼系赠与,不应返还。 鉴于原告与被告未登记结婚, 未共同生活,对引起诉讼的原因双方均有过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法院最终判决小美返还彩礼146000元的90%,即131400元,并返还金首饰。案件至此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