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频繁给第三者巨额转账,威胁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妻子能够追回这些款项吗?本期推送的是我所代理的一起妻子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赠与财产案件,经律师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当事人一百余万元。
基本案情:张女士(化名)与王某(化名)二人为夫妻关系,于1989年登记结婚。2024年,张女士发现丈夫王某与孙某(化名)二人自2020 年起开始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王某先后为孙某支付房屋首付,花钱为其房子进行装修,为其购买各种家电和贵重物品,并不断通过微信转账,供其每月偿还房贷和个人花销使用,以上全部款项共计一百余万元。以上款项均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婚内出轨、对外转账,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女士便委托我所起诉孙某,要求对方返还一百余万钱款。
为支持其诉请,特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第二组 王某与孙某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文字稿及光盘。证明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第三者关系。
第三组 王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第四组 孙某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王某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王某为孙某购置房产及缴纳物业水电费。
第五组 王某银行客户转账业务回单。证明为孙某支出购车款。
第六组 销售专用票、刷卡签购单小票 。证明为孙某购买手机。
第七组 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库单、情况说明、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清单。证明为孙某购买电动车。
第八组 家具店客户手册及收据。证明王某为孙某代交房屋家具款项。
第九组 建材广场商品销售合同及收据 。证明支出装修款项 。
第十组 装饰公司明细证明及收据。证明支出装修款项。
第十一组 家电销售结算联。证明支出厨房电器款项。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某被他人发现死亡。
法院最终判决孙某返还张某1014315元。
律师解答:王某转账给孙某的钱款是否为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王某为达到与孙某保持不正当交往的目的,将钱款赠与孙某,孙某接受了钱款,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王某未经张女士同意而将钱款私自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权。
在王某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孙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往,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准则,且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
孙某接受赠与的行为亦非善意取得,而是基于与王某之间的不正当的关系获得。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王某将钱款赠与孙某的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因王某将钱款赠与孙某的行为无效,故孙某应当将受赠的钱款予以返还。
律师解答:转账的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只返还一半财产,这种说法合理吗?
我国采取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部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共有财产在分割之前,夫妻双方是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故此种说法于法无据。
结语:夫妻之间难以避免会产生争执和矛盾,发生冲突时我们要正视和解决矛盾,而不是回避问题或将冲突归咎于感情问题,甚至在感情上寻找其他宣泄口,这不仅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损害夫妻感情,打破现有稳定的生活,也会给家人和孩子带来阴影。法律能挽回夫妻之间受损的财产,却无法挽回因此受损的感情,希望每个人做事前要三思而后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