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王女士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焦某赵某两夫妻。二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女士借款8万元。后经双方核算,于2018年4月30日,焦某向王女士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XXX现金壹拾叁万柒仟柒佰元整(137,700 元),按1分计息”。此后,经多次催要,二人仅陆续支付 80,000 元。剩余本息则表示资金困难,拒不偿还。期间焦某赵某两人协议离婚。无奈,王女士便委托我所办理案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
赵某辩称,对该借款不清楚,也没在借条上签字,该笔借款是焦某用于偿还婚前债务,属于焦某个人债务。且自己已与焦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男方所欠债务由男方独自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该笔债务与自己无关。
焦某则辩称,借款属实,最初借8万元,除利息外,本金已经全部还完。另外,1分利息应按年息计算。
三、办案律师认为:
针对争议焦点案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原告出借该笔款项时候,二被告均知情。且后续根据还款记录、通话录音也可以体现出来。因此该笔款项是基于被告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其次,对于被告所出示的离婚协议书中所记载的:二被告婚后无共同债务,男方所欠债务由男方独自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因该协议是在被告焦某出具借条后所产生的,且在婚内赵某也曾偿还过部分涉案借款,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知情的。综上,案涉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书当中的约定仅是二被告为了逃避债务,规避还款责任的行为,不应对抗善意第三人。至于二被告所辩称的该笔款项是用于偿还被告一焦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并没有任何的证据予以印证此事,仅仅是为了逃避债务的片面之词,不应予以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还款8万的认定以及利息1分的计算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 号)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焦某重新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 137,700 元,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因此,被告赵某向原告转款 80,000 元应按照先支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交易习惯确定还本付息的数额。
根据最高法民一庭对此的裁判规则: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约定了利息,但是未确定是月利息还是年利息的,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只是对利息标准约定不明,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利息作出认定。因年利率 1分明显与一般民间借贷的习惯不符,故应认定为月利率 1分。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支持了我所提出的主张,判决焦某、赵某偿还原告王女士借款本金82,897.71元及利息(利息以82,897.71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计算自2020年1月10日其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当事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特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