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乘车人在行车时系好安全带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车辆行驶中发生了事故使乘车人受到了损害,但乘车人未系好安全带,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那么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参考案例:2022年3月18日,王先生(化名)通过某网约车平台发布一个出行订单,网约车司机李师傅(化名)接单后顺利接到王先生。但王先生上车后未系安全带。18时37分,该车与案外人张某驾驶的无号牌轮式挖掘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网约车司机李师傅因未注意前方路况且采取措施不当,负主要责任;挖掘机司机违规上路通行,并且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进入禁行路段,负次要责任。
乘客王先生不幸受伤。经住院治疗,仍有肋骨4处畸形愈合等后遗症,各项损失共计403672.51元。后经鉴定,确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承运人负有安全及时运送旅客的合同义务,只要安全及时运送的结果未实现,无论是出于承运人自身原因还是第三人原因,承运人均构成违约。本案中,被告网约车公司指定的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到人身损害,违反了安全及时运送的合同义务,并因此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益,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要求被告网约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亦可依照侵权责任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原告在乘坐网约车的过程中,因未系安全带,造成其损失进一步扩大,依法应减轻被告网约车公司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网约车公司承担70%的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结语:汽车在遭遇事故时,安全带起到固定和缓冲作用,可以有效防止或减轻交通事故对人体的伤害,甚至能够挽救生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系安全带是法定的义务,乘客一上车就应当系好安全带,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加重自己的伤情,还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