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前立下遗嘱
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
给三个子女中的其中一人继承
老人去世后
三个子女为了遗产争吵不休
究竟应该以遗嘱为先
还是要以法定继承为先?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甲乙共育有子女三人,大强,小强,小花(女)。甲乙所住房屋后遇拆迁,与村委会签订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可得180㎡的新楼房,该新楼房为甲乙共同享有。被继承人乙先于甲去世,2019年甲立下公证遗嘱,自愿将补偿协议中属于其享有90㎡的补偿楼房财产权利与义务由小花继承,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甲去世,大强,小强,小花三人就新楼房继承事项协商无果,小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180㎡房产的三分之二由其继承。
法院判决:本案中甲设立遗嘱并且加以公证,该遗嘱合法有效,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遗嘱继承在前,法定继承在后。本案中甲在遗嘱中已经明确新楼房1/2的份额归小花所有,余下1/2的份额未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甲乙共有继承人三人,即子女大强、小强、小花,三人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对剩余1/2份额应当平分,即每人对该剩余1/2各享有1/6的继承份额。综合计算,小花对涉案楼房享有2/3的继承份额,大强、小强对涉案楼房各享有1/6的继承份额。
普法时刻:
1.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优先性,即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是有限性,即按照《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三是要式性,即遗嘱继承必须采取《民法典》规定的严格的形式始生效力。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