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傍晚,张女士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路行驶至交叉口时,与驾驶小汽车的李某相撞,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同责。因不懂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知道接下来该如何处理,张女士便委托我所交通律师团队担任其代理人。
接到委托后,我所即可成立由执业律师、实习律师、案件管理、评估鉴定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案小组。专案小组成立后便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确定方案进行分工,并第一时间向张女士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为其提供法律建议,帮助了解诉讼流程、注意事项,告知享有的权利,同时为其疏导焦虑情绪等。通过研究分析张女士提供的证明材料,指导其收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治疗记录、病历、医疗费用发票、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提出的赔偿主张证据确实充分。
其次,我所专门负责鉴定的法医人员帮助张女士及时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同时根据张女士伤残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计算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
为支持主张特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张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身份信息。
第二组证据: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被告的身份信息以及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三组证据: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单、费用清单、总发票、门诊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的治疗和花费情况。
第四组证据:村委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误工费用按照农林牧渔行业标准计算。
第五组证据:护理人请假单、公司出具的证明、结婚证、护理人身份证;用以证明护理人的身份信息。
第六组证据:出生医学证明、张女士父母身份证、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用以证明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
第七组证据: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发票;用以证明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60日,护理期83日,营养期83日,以及鉴定花费。
第八组证据:维修公司出具的发票、维修清单、车损照片、支付截图;用以证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承担该事故的平等责任,李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60%。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有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91778.1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结语:本案虽不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不是重特大交通事故,但是在该起普通的交通案件中,体现的是光法交通律师团队的高效和专业,以及多年来积累的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的丰富经验,也彰显了我所对委托人的负责和敬业精神。同时也提醒了大家,在面对类似的法律问题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寻找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