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语:民间借贷案件中,现金交付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但是,如果没有做好相应的记录,事后想要证明借款或还款的事实便存在一定难度。本文就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关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进行简要梳理。
正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对于现金交付事实的查明,一般应当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是否有在场人的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仅提供借款协议,而没有借款来源、资金流向凭证等证据,还需要审查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律师建议:
(一)对于出借人:
如果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出借款,可以邀请见证人见证借款交付的全过程,并且要求贷款人在收到款项的当下出具《收条》,其中应当载明贷款人信息,交付方式,实收金额,同时载明见证事宜,如借款交付的全过程均有见证人XXX在场见证。如此一来,在是否存在现金交付事实上,该见证人的陈述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当然,为避免见证人偏袒一方,或交易内容不便告知他人,也可以将交易过程拍摄记录下来,双方一起将该视频做好公证工作。此举虽将产生额外的成本,但至少能够很好地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将来在诉讼中双方对借款金额或借款事实产生争议时,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对于贷款人:
第一,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受贷款,均应及时出具《收条》,载明应收本金金额以及实收本金金额,以免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时,贷款人额外对不应计息的部分承担利息。
第二,贷款人同样应当做好留痕工作,在还款时,应尽量选择转账方式,每一笔还款均有记录;若通过现金形式归还欠款,应当在交付还款的同时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明确其收到的现金还款金额。
综上,无论交易的双方关系亲疏远近,均应时刻保持警惕,在发出每一步动作前,想好如何做好留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