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甲驾车与倪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王甲、倪某受伤,手机及变压器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甲弃车逃逸。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王甲驾驶车辆登记在被告王乙名下,且已在某财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倪某将王甲、王乙、某财险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22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被告王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过错包括明知对方无有效驾驶证仍出借车辆、车主出借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车辆无瑕疵等情形。本案中,被告王乙并不存在过错情形,因此,被告王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时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什么是车主的过错呢?下面总结三种情况:
一是出借的车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要求或有安全隐患。即车主将车出借之前必须确保车辆能安全行驶,包括确保刹车、轮胎等不存在故障等情形。
二是明知车辆使用人未持有相应证照依然出借。即应当知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车辆使用人是否取得相应的证件,准驾类型与车辆类型是否匹配等。
三是明知车辆使用人有过错行为依然出借。即车主出借车辆前应当了解车辆使用人是否符合正常驾驶的条件,不存在喝酒、吸毒等过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