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受害方,可以向谁索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有无技巧可言?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总结,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别漏告
被告越多,则损失更易填补,但这并不是说受害人随意的告。能够告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一)一般情形
1、乘车人受伤(自己方,为交通事故发生时乘车人乘坐的车辆)
(1)自己方无责,对方全责: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
(2)自己方全责: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自己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才可以告,因为该车的交强险不保车内人员)。
(3)自己方主责、同责、次责或者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形: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自己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和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
2、对于本车的司机、车主遭受的损失,只要自己方不是全责,则可以要求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二)特殊情形
1、挂靠形式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用人单位可以向其追偿。
3、套牌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可以一起告)。
4、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驾校学员培训活动中出事故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试乘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7、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8、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最好都告)
9、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明确赔偿
看完了被告都是谁,那么问题来了,被侵权人怎么做可以维护自身最大利益呢?
明了赔偿项目:
(一)人身伤亡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以下各项损害: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财产损失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