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拖欠债务跑路,多方寻找仍旧未果
2018年,张某、刘某(系夫妻关系)因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都某借款,称用一段时间就还钱。与张某、刘某为邻居的都某,基于邻里之间相互信任的感情,共分两次总计借给对方60000元。到达还款日期后,都某多次催要借款,但张某二人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随后直接处于失联状态,都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一直联系不上被告方,遂依照法定程序前往被告户籍地进行调查走访,并向当地村委会咨询,找到了被告刘某的妹妹,得知张某、刘某已离家多年,早已没了联系,多方寻找被告线索均无果。
法院:并不会因为缺席庭审,就能逃避掉自身的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张某在借款时为都某出具了欠据,都某交付借款,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被告未偿还上述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直到庭审结束,被告二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但是他们并不会因为缺席庭审,就能逃避掉自身的清偿责任。
经依法审理,法院进行依法公告,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都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可以缺席审判的几种情形: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告向其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在借贷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在审理中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在借贷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席审理后出具的判决与原、被告都到庭审理后出具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逃避庭审并不能阻碍诉讼程序的进行,反而会导致自己丧失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失去和解的机会。只有积极参加庭审活动,在法庭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交相应的证据,才更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