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因其广泛性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与其息息相关。最近一些条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解读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方面,以下两点尤其受到大家关注:
1.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现行规定。
根据现行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一经订立具有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公证遗嘱订立后,遗嘱人想变更或撤销,都必须通过公证机关,自己订立新遗嘱是没有效力的,最终遗产分割仍然以公证遗嘱为准。
草案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也就是说,所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效力等级相同,存在多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至于网友提到的,在“去世前乱来一气”的问题,因为遗嘱还需要经过审查,如果查明确是在大家所说的“威逼利诱”“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本身就缺乏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仍然是无效的。
2.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
现在的继承法,被继承人去世发生法定继承时,如果不存在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也不存在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那么遗产最终会“充公”。
这条规定实际上就是基于我国少子化的国情而修改的规定,把侄、甥也列入代位继承范围后,是为了增加继承人范围,更好解决家族财富传承问题。
有民众提出疑问,这是否意味着自己需要和表(堂)兄妹一同继承自己父母的财产?
事实上,这一条款的增加不会影响子女通过法定继承继承父母的财产。因为继承是有顺序的,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离婚前先交申请
再用30天冷静冷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律师解读
“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协议离婚的一项前置程序,对于这一程序,网友们讨论热烈,有不少观点碰撞。
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初衷是减少冲动离婚的数量,但从生活实践中看,绝大多数的离婚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双方在离婚、孩子、财产问题上基本都经过几轮的谈判,冲动离婚的数量很少。
我国现在实行离婚双轨制: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出台,那么协议离婚需要30日至60日的时间成本,与此同时,向法院起诉后调解离婚的,调解协议最快可以即日出具并生效,即使加上立案分配调解员的时间也远低于协议离婚时间。
冲击婚姻的并非情绪冲动,更多的是一方家暴、违背忠实义务、赌博等过错行为或者是生活中日积月累的矛盾等情感裂痕。在律师看来,对于有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 “危险动物”除外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最常见的案件莫过于遛狗未牵绳,造成他人损害的。
有网友提出,如果是被侵权人故意挑逗引诱宠物导致受伤,那么动物饲养人是不是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这一点,《民法典(草案)》在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专门列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饲养人只能酌情减轻责任,但无法免除责任。
此外,还有一个小细节,“未采取安全措施”除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不使用牵引绳之外,也包括没有注射疫苗、没有修整利爪等情况。
而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则包括行政部门规定的禁养犬只、毒蛇、毒蛙等,此类危险动物造成的他人损害,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故意,都不能免除或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高空抛物找不到谁扔的
有可能扔的都要担责
——除非能证明确实不是你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律师解读
从以往案例来看,高空抛物案件一直面临侵权主体难以查清的问题,深圳一起案件经过了大量排查和DNA比对,最终才锁定了加害人。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正逐渐加强对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罚。若高空抛物行为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抛物人除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5月14日上午,瑞安市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因为前妻没有接电话,被告人方某将椅子、热水壶等物从5楼砸下,事发地段处于繁华商业街,往来人员众多,方某的行为对沿街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瑞安法院一审认定方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高空抛物行为对不特定的人员和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因而追究被告人方某的刑事责任。
从具体条文而言,《民法典(草案)》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观点,高空抛物或建筑物上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经调查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再通俗地说,如果找不到抛物的人,整栋楼里有可能抛物的人家都要承担责任,除非你有证据能证明确实不是你扔的。
此外,以往在高空抛物案件中,物业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则规定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也将承担相应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对高空抛物的管理。
最后,《民法典(草案)》还规定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高空坠物事件的义务,对及时查清责任人、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