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1、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工伤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二、两者关系
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两种并存不同的损害填补制度,在针对同一损害事故时,两者之间到底是何种适用关系?受害人是否可以任选其一亦或是两者兼得?
三、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结论
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不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五、提醒
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工伤责任承担主体之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中,项目相同部分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需根据案件情况和地区差异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