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已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未获得足额赔偿的,投保人能否再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案情介绍
张某驾驶轿车行至高速公路隧道内,擦碰右侧隧道墙壁后越过中心单黄线与柴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柴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柴某作为原告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张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柴某车辆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38459元由张某负责赔偿。判决生效后,原告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张某处获得赔偿款12700元,剩余27759元张某无赔偿能力,未获得赔偿。
柴某想到自己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车损险,保额150000元,便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法院已经就此作出了判决,这钱应该由侵权人张某承担,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故柴某又向晋城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7759元。
法院判决
晋城市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在原告所投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受损失根据阳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40459元,扣除原告已获得的赔偿款12700元,剩余27759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车辆受损的情况下,投保人享有双重请求权,既可以依据侵权关系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两个请求权的行使无前后顺序限制,而且在行使一种请求权后,仍有权就未获得赔偿部分行使另一种请求权。
本案中,车辆受损方自己投有车损险,在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仍未获得足额赔偿的情况下,仍有权请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当然,保险公司并非终局的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后,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在已付的保险金范围内要求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