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2018年某月某日,在南阳市北钢材市场和庄区间道处,黄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时,与自南向北行驶准备左转的行人雷某相撞,造成雷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大队的调查,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负次要责任。雷某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右胫骨平台前缘及髁间嵴骨折。
二、案件争议:庭审中被告方认为,原告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雷某的误工费。
三、裁判结果:在我所律师据理力争之下,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于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及误工费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四、律师说法: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豫高法〔2018〕372号文件《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故对于误工费的主张,要根据实际情况,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若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主张误工费的请求也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办案律师:郭崇阳
律师助理:胡小亚(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