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9年某月某日,徐某驾驶混凝土泵车在社旗县某小区工地作业过程中车辆倾斜,不慎将正在干活的赵某压倒,致使其受伤。后工友拨打120,赵某被急救送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双侧血气胸;3、胸骨柄、左侧锁骨、肩胛骨骨折;4多发皮肤挫裂伤;5、双肺下叶挫裂伤伴胸腔积液;6、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7、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伴局灶行出血、软组织损伤。
2、案件争议: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工地上受伤属于安全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裁判结果:
在我所律师据理力争之下,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于此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可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应当由交强险和商业险承包公司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4、律师说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以及《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即保监厅函【2008】345号中明确函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特种作业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损害,也可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主张赔偿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
本案律师:郭崇阳
董景景(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