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辆轿车,开了不到两个月后,在路边发生小刮擦,之后开到汽车修理厂维修,维修汽车的师傅告诉他该车以前是大面积修补过的。刘先生纳闷了,才购买两个月的新车怎么会是修补过的呢?难道是经销商卖的二手车。
刘先生带着疑问去找该汽车经销商核实,该经销商不承认,只承诺换原车保险杠,刘先生没有答应,要求换新车或退车,商议无果。刘先生第二次找经销商商议,经销商承诺换原车保险杠、免全年的汽车美容保养费,协商仍没有达成一致。
于是,刘先生将经销商诉至法院。鉴定结论显示,涉案车辆有明显修复过的痕迹,而经销商无法举证自己出售时,该车辆没有无瑕疵,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终法院判决经销商退回刘先生购车款5.9万元,并承担退一赔三的增加赔偿17.7万元。
这里,你是不是有些纳闷
难道不应该是由刘先生来举证
车买回来的时候就已喷过漆了吗
为什么是由经销商来证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可见,法院认定由经营者也就是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并最终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特别提醒
1、购买新车出现质量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时间期限是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
2、如果在4s店购买了车险,建议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再提车。因为在实务中曾有不少案例,车主前脚新买的车,开出去没多远就遭遇交通事故,结果因为保险还没生效,导致车主没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