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期间范围内,主张不应当赔偿。
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即在自己交纳了保费后,保险合同就已经生效,而并非保险公司单方约定的保险期间,因此在其交纳保费后即使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
基本案情 :
2016年8月18 日,袁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自 2016年8月19日0 时起至 2017年8月 18日24时止。当日19时25分,闫某驾驶的机动车与袁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袁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闫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袁某拿着保单找到保险公司办理赔,可保险公司的说法让她傻了眼: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内,保单上约定生效时间是从2016年8月19日0 时起。自己明明交了钱投了保却得不到赔偿,袁某实在无法接受,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保险公司观点:
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单上约定生效时间是从2016年8月19日0 时起。
袁某观点:
事故发生时已向保险公司交了钱,意味着合同已成立,而且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单及保险单中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条款为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可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或约定生效的内容,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投保人,且格式条款约定的保险生效时间排除了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的权利,故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律师释法:
交强险保险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生效前的时间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这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该条款属排除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生效权利的条款,保险公司无权将行业的某些惯例做法用于高风险活动的机动车保险活动。
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约定条款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买完保险后就生效是一般大众的普通认知,而本案中,“次日凌晨起生效”的行业惯例也使得被保险人和车辆存在一段时间的脱保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不符合保险法所规定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本意。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在被告未有证据证实其明确告知提请注意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保单从收费确认时间点开始生效,涉案事故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被告应当就此承担保险责任。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还是要多留心,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上的条款,弄明白投保的时间、赔偿处理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