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由于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死亡抚恤金存在诸多的误区。那么,死亡抚恤金的性质是什么?死亡抚恤金应该如何分配呢?
基 本 案 情
老时与老李系夫妻关系,两人均系再婚,小时是老时之女,小李是老李之子,老李与老时结婚时,小时、小李都尚年幼,两人抚养小时、小李长大。老时生前系小学教师,于2014年去世。老翟是老时母亲,老翟老伴早已过世。
老时去世后,上级财政拨付抚恤金32940元,该笔款项于2015年1月份转入老李账户。后来由于调整工资标准,上级财政补发老时抚恤金36540元,老时家人对抚恤金的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争法院。
法 院 判 决
老翟、老李各分割抚恤金的30%。小李与小时有自己的收入来源,酌定其二人各分割抚恤金的20%。
案 情 分 析
抚恤金系在死者死亡后,国家或死者单位发给死者近亲属的费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其虽不是遗产,但具有遗产属性,可以比照遗产继承方式分割,同时参照与死者关系亲密程度进行分配。老时去世后发放的抚恤金,其丈夫老李、其母亲老翟、其女儿小时理应共同共有,小李虽不是老时的婚生子女,但由于从小由其抚养长大,具有紧密的亲属关系,亦应共有该抚恤金。关于抚恤金的具体分配,考虑到老翟系老时母亲,年纪较大,丧失劳动能力;老李系老时的丈夫,妻子去世给其带来更大的精神伤害,故老李、老翟各分割抚恤金的30%。小李与小时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其二人各分割抚恤金的20%。
律 师 提 示
1、首先,抚恤金不是遗产。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并且是基于特定的身份产生的财产权,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抚恤金不是遗产。
2、其次,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抚恤金作为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既不是工资、奖金,也不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那么作为夫妻一方就不能依据《婚姻法》主张抚恤金其中一半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支持下,排除了抚恤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3、抚恤金如何分配?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主流观点还是相对集中一些的。
1)抚恤金的分配原则。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2)参与抚恤金分配的范围。抚恤金是给予一定范围内的对象,或者说是给予符合某一标准的对象。“家属”并非法律术语,但法院的裁判观点已经非常鲜明,家属即为近亲属,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可以作为参与抚恤金分配的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第一顺序,也就是说并不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不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都可以参与抚恤金的分配,结合亲密程度及扶养关系等等考虑。
3)抚恤金数额的确定。参与分配的人并不必然是平等分配死者的死亡抚恤金,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