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最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驾撞墙致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村民陈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上了邻居李某家房子的外墙导致死亡,陈某家属于是将邻居李某和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为何驳回?来看案例分析
●案件详情●
一个大雨滂沱的夜晚,陈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撞上了同村村民李某家外墙的花坛,头部受到外墙撞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附近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事发时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跟随着其朋友驾驶的车辆前行,其朋友未驶入李某所在岔口,不排除陈某存在雨天夜间行车认错路的情形,即使陈某本意是想驶向岔口下坡路,但该岔口下坡路路口宽10米左右,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撞击花坛的交通事故。
但是,陈某家属却认为,墙也有责任!于是将李某与为李某提供建房用地的当地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真是冤枉啊,老陈醉驾撞我们家墙上了,居然说是外墙的问题,告了我们,这可怎么办呀……”邻居李某对于死者陈某家属的做法表示无奈与愤怒。
法官实地调查中,同村村民表示疑问:
陈某是我们村的,对我们村里的路肯定很熟悉的呀,而且李某家的房子2018年就建好了,又不是事故发生前才新建起来的,我们平时开车什么的都没影响的,这怎么就找他们家索赔了呢?
安吉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及村委会并没有对陈某实施侵权行为,二者就房屋及花坛的建设行为与陈某死亡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酒后驾驶系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在雨夜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陈某因醉驾撞上外墙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死,后果令人痛惜,但其醉酒后仍选择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在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酒后驾驶本身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醉酒后自控能力下降,安全意识松懈,尤其是雨夜醉酒骑车,事故风险大大增加,陈某过于自信而以身试法,造成死亡这一损害后果,虽值得同情,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农村建房的业主及村委会是否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能等负有保障义务呢?当然是有!建造过程中理应确保建筑物不会影响他人通行,不存在安全隐患,村委会在批准提供建设用地时理应对此尽到审查和监督义务。然而此案中,陈某发生事故的岔口下坡路路口宽10米左右,此建筑布局并未影响正常通行,亦不存在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
案件宣判后,陈某家属服判,未提起上诉。
酒驾害人害己
请大家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
因为一旦发生事故
就是生命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