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3月,原告武某驾驶两轮电车行驶在道路上,在即将通过红绿灯路口时,与东西方驶来的驾驶货运小汽车的何某相撞,武某电动车受到一定损坏,何某当即把武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医院医生鉴定武某受到了皮肤轻微擦伤,其他身体部位无大碍。
武某表示膝盖、大脑等多处部位感到疼痛,随即转入病房长期治疗。何某主动垫付了医疗费2000余元用于武某治疗,并且向武某赔礼道歉。经过一周多住院治疗,武某身体情况好转仍要求延长住院治疗。
2020年3月中旬,武某将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且要求赔偿新电动车一辆。
法官经过走访调查,武某两轮电车受到轻微损坏,根据医院出具的鉴定证明,武某受到只是皮肤轻微擦伤,且被告何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武某小病大治、恶意延长住院时限,其行为已经构成恶意过度治疗,其要求赔偿新电动车不合情理。经法院判定被告何某赔偿原告武某住院医疗等费用共计3000元,修理好原告武某电动车即可。
律师提示:交通事故受伤,肇事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治病救人,保证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由肇事人造成的损失经评估鉴定将按比例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但如试图用过度医疗延长住院天数来增加赔偿数额,最后可能就得不偿失,人为扩大的损失就得受害人自己担责了。
普法栏:
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误工费、护理费等字样,那这些费用通常是怎么计算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