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日常生活中,出现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如上下班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如果第三人履行了赔偿义务,用人单位认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对于这样的问题,法律只规定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但是,对于二者的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工伤和人身损害“双赔偿”,法律并没有明确,这就给一些案件造成了争议。
案例简析 ●●
2016年底,王某应聘到某木材加工厂上班,工厂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作期间,王某驾驶工厂的电动三轮车回单位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死亡。人社部门最后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7年,王某的近亲属以肇事车辆车主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要求赔偿王某因交通事故致亡的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张某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余万元。同时,因与工厂协商不成,王某的近亲属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60余万元。仲裁委经审理,最终也支持了王某近亲属的仲裁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
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同时发生
被侵权人是如何主张权利的
首先应该明确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又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构成工伤,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