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梗概:当事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局刑拘,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项罪名起诉,并建议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后在我所律师的不断努力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无罪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人指控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成立,最终仅判处当事人8个月的有期徒刑!
1、基本案情:
李华(化名)被公安局抓了。在看守所里的他悔不当初。案件起因是他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犯罪分子,用于收取境外非法资金,然后其再将收到的钱,通过取现或微信转账给犯罪分子,自己从中获利。最终东窗事发,被公安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逮捕。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项罪名起诉,建议数罪并罚!
2、办案经过:
我所律师接到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数次奔走于看守所,反复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后认为:
01、指控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案中,虽有李华的供述,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认定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02、公诉机关对其量刑过重
李华通过取现或微信转账的金额不足十万,而公诉机关建议按照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得十万以上,属情节严重,按照三年量刑,属量刑过重,故请求对李华从轻处罚。
03、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我所律师对李华构成帮信罪无异议,但鉴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3、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李华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而公诉机关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