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王芳(化名)去到南阳市某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每月工资按照自己的工作量计算提成并发放。2020年11月4日,王芳在工作的时候突发疾病,最终救治无效死亡。王芳平常工作认真负责,但是在其死亡之后,该公司一直拒绝配合办理工亡。无奈,王芳的家属找到我所,希望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维护。
我所律师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便开始着手准备各项证据材料。随后便向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对方辩称:
双方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芳发病时车间已经下班了,不属于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发病。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第二条之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而这些记录根本就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与王芳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合同,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公司注册以后,都是几个合伙人的,接到订单后,个人组织生产,因此王芳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与使用被申请人名号的合伙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我所律师认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为证明王芳和被申请人南阳市某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方律师当庭提交了盖有被申请人公章的王芳的工作证、印有“XX光电”字样的王芳的工装、被申请人和其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向王芳银行卡转款的工资转账明细、被申请人为王芳开具的疫情期间工作证明以及送验单等证据。
仲裁委认为:
对于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南阳市某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因此对该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同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据此,确认王芳与被申请人南阳市某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再生波澜:
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1、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原告一次性支付王芳家属23万赔偿金;
3、以后双方就劳动关系永无纠葛。
家属感谢:
王芳的家属对此结果十分满意,特送来印有“光能驱散心中阴暗,法亦凸显世间公平”字样的锦旗,以此来表达对光法律师的肯定与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