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梗概:当事人骑电动车为躲避机动车摔倒在地受伤,对方全责。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快速理赔1000元,随后当事人因在家保守治疗效果不佳住院,从而产生各种费用。保险公司称已快速理赔过,此次住院与其无关,拒绝赔偿。我所接到委托后,为当事人全额争取到赔偿款。
01
基本案情
2021年的某天,王军(化名) 驾驶小型轿车行至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造成直行的李天(化名)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因躲避该车摔倒,致使其受伤。后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天无责。
事故发生后,李天先被送往南阳医专三附院检查,未发现骨折及脱位现象, 遂返家休养,以中药外敷治疗,治疗效果不佳。
随后到南阳市骨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1、右膝外侧半月板撕裂:2、右膝韧带损伤。李天在医院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12159.28 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公司通过快速理赔支付王军医疗费1000元。
02
我方认为:
王军的侵权行为使李天的身体及精神遭受严重损害,应当对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 21 59. 28元、营养费1200元、住 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误工费1 61 33. 59元、护理费8066. 79 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600元,总计40259.66元。
为了支持其主张,特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李天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亍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第二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用于证明事故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情况
第三组证据:被告王军的驾驶证复印件及肇事车辆交强险保单复印件。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璧事车辆的保险信息。
第四组证据:1、南阳医专第三附属医院检查报告单2 张;2、南阳市骨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汪、住院病历、 住院总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各1份。用于证明原告因此次交 通事故受伤住院以及花费情况。
第五组证据:原告的户口本复印件。用于证明原告的误 工损失按照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主张。
第六组证据:原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及护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护理人的身份信息
第七组证据:鉴定所评估意见书原件1份、鉴定费发票1张。用于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 需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及鉴定花费。
03
保险公司认为:
原告在发生事故后5天之内已在我公司进行了快速理赔,我公司按照协商结果赔付其1000 元。但其是在我公司赔付完毕后再次住院,我公司认为我方已经进行快速理赔。其再次住院与我们已经不再有关系了, 所以原告这次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拒绝承担。
04
法院认为:
根据南阳市骨科医院病历记载,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在南阳医专三附院进行检查,后回家保守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才入住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在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的伤情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通过快速理赔的1000元系交付被告王军,并非用于原告在南阳市骨科医院的治疗。对于原告在此事故中受到的损害,保险公司并未予以赔 偿。故对于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意见,本院不予釆信。
05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共计40259.66元,全额支持了我所提出的赔偿款!当事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