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的某天,蒋建军(化名)驾驶小轿车行驶时,与李丽(化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事故致使李丽受伤,车辆受损,随后李丽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37天,共支付医疗费49956.59 元。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建军负全部责任,李丽无责。
办案经过
我所接到委托后,查到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并结合李丽的伤情认为可评残。随后便由专门的法医人员联系鉴定所,全程陪同李丽做伤残鉴定。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李丽面部损伤遗留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属十级伤残;身体损伤误工期180日、护理期80日、营养期80日;李丽身体损伤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支付鉴定费1900元。 现原告李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各方应按各自的责任承担赔偿费用。 经核算,原告因该交通事故得到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用共计63406. 59 元,其中
1、 医疗费 59956. 59 ( 49956. 59+10000 );
2、营养费1600元,共80天,每天2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住院37天,每天50元;
二、伤残赔偿费用共计159144. 53元,其中
1、护理费10756元,共80天,每天134.45元;
2、误工费4796. 80 元,共 180 天,每天137. 76元;
3、残疾赔偿金69500. 68元,每年34750. 34元,计算20年的10%;
4、精神抚慰金5000元;
5、交通费740元,住院37天,每天20元;
6、鉴定费1900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46451. 05元;
三、财产损失车损酌定为1000元;
上述费用共计223551.12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78144. 53元 (医疗费用18000元、伤残赔 偿费用159144.53元、财产损失1000元);超出的医疗 费45406. 5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按照事故责任 比例承担;又因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故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45406.59元。
综上所述,扣除被 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后,被告保险公司再赔偿原告 203922. 12元(178144.53+45406. 59-18000-1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