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的某天,原告张晓涛(化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停放在道路右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又导致连环追尾碰撞。事故致张晓涛受伤,车辆受损。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晓涛负事故主要责任。其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经查,张晓涛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额30万元。
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晓涛委托我所代理此案,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经济损失 30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保单及保险条款各一份;
2、原告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原告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出院证、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外购药证明、门诊费发票等。
对方辩称:
保险公司仅承担必要合理的医疗费,非必要性医疗支出扩大该公司损失,应予剔除;外购药系非必要用药;部分医疗费票据未提供原件;部分医疗费票据重复。根据相关判例,原告医疗费用含有10%的非医保用药,非医保用药不应由该公司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按必要住院时间计算,原告住院近200天,未提供医生详细医嘱, 不排除挂床的可能。
法院认为:
原告所驾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 保险(司机),被告未举证本案具有被告免责事由,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保险金。
原告受伤所致已确定的经济损失为57万余元,扣除原告已在交强险医疗责任限额内获赔的金额,原告负事故主责,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70%赔偿,被告应赔偿原告39万余元。该金额巳超过保险限额,原告请求被告给付30万元保险金,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所称原告用药中有10%系非医保用药,应予扣除,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非医保用药为非必要用药,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提出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