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 年 8 月 的某天,王军(化名)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与骑着电动车的李明(化名)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明受伤、两车受损。随后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军负全部责任、李明不负责任。经查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00 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称住院时间过长,医疗费用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及治疗其他病症的费用。 且其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应再计算误工费。
一审法院认为:
保险公司虽辩称李明住院时间过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过度医疗行为,也未向法院申请文证审查;
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证明其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辩称住院费涉及治疗糖尿病项目,一审法院认为李明治疗过程中的控压控糖符合医疗常规,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至于误工费,李明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提供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村委会证明,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其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故主张误工费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明近3万7千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争议焦点为1、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2、三期计算是否正确。
(一)关于误工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是普遍现象,李明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从事农村生产劳动,应当支持其误工费,一审判决对误工费的处理正确;
(二)关于三期问题,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空挂床情况,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豫高法[2018]372 号的规定,全省保险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需赔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该规定说明住院治疗的误工天数按照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计算;住院护理按照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 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计算,所依据必要证据为 1.住院证明,2.医嘱,李明住院治疗天数,结合其出院医嘱休息时间,故一审法院支持其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正确。
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对我所办案律师所做的一切十分认可,特送来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