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 年 6 月的一天,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行驶,在左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事故致使李某受伤,两车受损。随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责。
另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
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各方应按各方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原告的赔偿清单,经核算,李某因该交通事故应得到的赔偿共计 9万余元;
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7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 1万余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因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张某驾驶机动车且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40%即 6万余元。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 8万余元。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提出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八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