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找到原告,让原告每年提供一定的借款给被告,由被告负责还本付息。
从2015年开始,原告通过将其个人及妻子名下信用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陆续为被告提供借款,被告不定期给付利息。
2019年2月,被告说自己因资金紧张,无法再偿还相关欠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催促其还款,被告则以离婚正在卖房子为由一直拖欠还款时间。
至2019年12月,被告共欠原告借款68万余元,被告于2019年12月29日为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欠款68万元,并约定了相关利息等。
由于原告是用信用卡借款贷出的,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替被告偿还了贷款,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02办案经过
为了支持我所律师提出的主张,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对账明细,显示卡的额度、分期代还额度、现金小计、剩余分期未还金额小计,被告合计欠款68万余元。此外,为证明借款这一事实的存在,还提交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截屏。
03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本案中,原告通过向被告李提供自己及妻子的信用卡等方式向其出借借款,由于大部分款项资金非其自有资金,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关于信用贷款资金的借贷行为无效。
由于信用借款贷出后,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替被告偿还了贷款,故该部分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此外,原告还向被告出借有部分现金款项。
经查,原、被告双方核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共计欠款金额为68万元,且原告提交了双方对账的明细及各个贷款还款情况的组成,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欠条载明的金额68万元向其偿还欠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由于原告向被告出借的借款大部分非自有资金,双方对此均具有过错,故法院对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至此案件得以了结,当事人对此判决很满意。在此光法律师郑重提醒大家,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不要为了一时的面子问题,置自身的合法权益于不利之境。否则借出去的钱极有可能有去无回!
04延伸阅读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