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10 月的某天,李丽(化名)驾驶着小轿车,与张雪(化名)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雪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丽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雪承担次责。
李丽驾驶的机动车登记车主是她的丈夫王强(化名)。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 100 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当天,张雪便被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21年6月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咨询意见书,构成十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雪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李丽王强夫妇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 17万元。
二、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认为张雪不具有评定伤残的病理基础,不够残;在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商业险承担不超过 7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不承担鉴定费。
三、法院审理:
1、关于鉴定结果问题。
经审查,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委托南阳宛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
2、关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主责,原告承担次责。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故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向原告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按 80%的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
3、关于非医保用药问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法院认为,被告的辩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4、关于鉴定费。
受害人进行司法鉴定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该项费用为受害人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因此,原告支出的鉴定费应由被告赔偿。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雪各项损失共计16万6千余元。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特送来一面“尽职尽责 律师典范 服务优质 司法为民”的锦旗表示感谢。